4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磊围绕《条例》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特色亮点及下一步学习贯彻实施等情况作了新闻发布。
《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落实作业安全检查职责、强化新业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同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通报和督查督办等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