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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培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

来源: 西海都市报       作者:莫青    发布时间: 2022-06-04 11:52    编辑: 孔令磊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我省十部门联合出台《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经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学前儿童)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托管服务、“小餐桌”等服务性预收费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培训机构预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全面清理,凡我省范围内涉及学科类培训的校外机构均属不合规“黑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全省所有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均需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预收费全部纳入“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做到“应托管、尽托管”。

  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用进行监管,向学员提供缴费、师资和课程查询等服务,对学员预缴费情况实时监管,保障学员和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监管平台与“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联通,对监管数据实时上传交互。

  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监管平台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收取的,也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户。

  收费要求中明确,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收取费用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收取费用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付款的学员或家长开具发票,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付款的学员或家长开具消费凭证。付款的学员或家长索要发票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拨款退费方面规定,监管资金拨付采用“一课一销”模式,与培训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后通过监管平台向学员或家长发送确认申请,经学员或家长确认同意后,托管银行根据监管平台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课时对应的学费从托管专户拨付至培训机构账户;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通过监管平台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或家长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的,监管平台视为确认同意,托管银行根据监管平台指令于5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工作。

  学员或家长在课程开始前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或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培训机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不含孳息)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或家长的合理诉求。学员或家长与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学员或家长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据与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费纠纷通过以上途径解决后,培训机构、学员或家长可凭纠纷解决相关证明材料,向托管银行申请拨付或退还培训费,托管银行将根据解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拨付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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