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再次新增及修订一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省医疗保障局及时受理审核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申请,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依据《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初步审查、实地调研、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研究确定了12项新增和31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分别于11月15日和12月1日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本次调整充分考虑医疗机构新技术的临床使用,新增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收费;为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内容表述准确,医用耗材成本得到合理补偿,修订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结合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工作,适当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冠脉支架、心脏起搏器以及人工晶体手术项目医疗服务价格,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理顺诊疗服务和耗材使用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