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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6 09:13    编辑: 马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和《青海省关于全面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的若干措施》(青办字〔2022〕2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建立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目标,立足省情实际,加快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牧民队伍,促进“土专家”“田秀才”脱颖而出,不断提升农业农村从业人员认同感、获得感、成就感和荣誉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奋力谱写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突出实际,促进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原则;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职称层级和专业类别

  取得农牧民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专业技术包括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农业机械等工程类、社会化服务类、民间工艺美术类。

  四、申报人员范围

  凡在我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民族手工艺等生产与管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农牧业,服务农牧区,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积极投身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从业人员,均可申请评定相应的农牧民职称。

  农牧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定范围。

  五、申报条件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具备《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作经历、学历、业绩等基本条件。

  六、评定程序

  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全省高素质农牧民队伍实际,合理下达指标数额,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申报评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拟申报人员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提交农牧民职称资格评定申请。

  申报人员结合个人情况,需提供以下业绩材料:个人近3年工作总结、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参与实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佐证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加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证明等资料。

  (二)单位推荐。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同意推荐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三)资格初审。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经营服务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资格复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复核,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名单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组织评定。按照评定权限,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有关规定,做好评委会组建和评定工作。经评委会评定后,通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证书颁发。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异议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定结果。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颁发职称证书。

  其中,民间工艺美术类农牧民职称参照农牧类评定程序,报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

  七、有关事项

  (一)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建立农牧民职称“直通车”制度,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一步到位”评定高级职称。

  (二)科学合理下放评定权限。首次农牧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逐步将评定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管理规范、人才密集的市(州)、县(市、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定中的主导作用。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在申报、推荐、评定各阶段工作中,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评定专家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牧民职称的,按照倒查追责有关规定,撤销其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四)强化待遇保障落实。各级部门要形成合力,用心用力用情做好服务保障。鼓励支持取得职称的高素质农牧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创办领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在项目资金安排、金融保险服务、人才智力支撑、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聘为“特聘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八、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印发《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农牧民职称政策和评定程序。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按照程序、标准,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申报,并择优推荐。按照《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依据评定结果,及时颁发农牧民职称证书。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对申报、评定工作及时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农牧民职称工作是贯彻中央、省委关于乡村振兴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和作风建设会议精神,推进人才振兴、加强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培养和开发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抓好协同配合。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抓总,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并做好组织实施。

  (三)规范评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遵循“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职称评定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政策宣传,激发内生动力。各地区要加强职称评定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通过网络、报纸、微信平台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动员村级防疫员、种养能手、“昆仑英才5632行动计划”和“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入选人员积极申报。

  各地区对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判,稳妥处理,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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