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各地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确保覆盖本地区所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