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说,2021年11月,青海省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延长至188天。她于今年1月生产,按规定休了188天产假,但单位发的生育津贴仍按照158天执行。王女士疑惑,现在已经是2022年7月份,为何新增的30天没有津贴补助?
对此,记者联系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新的特殊待遇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在国家关于调整生育津贴相关文件下发前,一律执行现行政策,并不得自行出台实施文件。
因此,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未出台相关政策前,青海省仍然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78号),女职工产(生育)假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的规定,享受158天产(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吴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