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个女儿,以前被认定为双女户家庭,可后来被告知不算是双女户家庭,以后也不享受双女户政策。我很纳闷:明明生了两个女儿,为何不能享受双女户政策?”7月4日,家住西宁市湟中区的张女士向《记者帮》栏目求助,希望相关部门能解读一下政策。
张女士说,她的大女儿出生于1989年,小女儿出生于1992年。“我们村里有很多生了两个女儿的家庭,都被告知不算是双女户家庭。”张女士询问,生了两个女儿,怎么就不能享受双女户的政策?
对此,西宁市湟中区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科负责人介绍,并不是所有生了两个女儿的家庭都享受双女户政策。1992年4月1日起生效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双女户家庭的孩子生育间隔时间须满四年以上。2014年年初,原湟中县成为取消双女户生育间隔时间满四年以上的试点县。所以,女儿出生时间在1992年4月1日至2014年年初的双女户家庭,孩子生育间隔时间须满四年以上,才能享受双女户家庭的扶助政策,而张女士的两个女儿生育间隔时间没有达到满四年。2016年1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双女户扶助政策取消。
记者查阅资料以及根据湟中区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科负责人提供的文件发现,1992年2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布《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显示生效日期为1992年4月1日,其中,第十六条为: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须满四年以上,由夫妻双方申请,国家干部和职工经所在单位、城镇居民经街道办事处、农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卡片,方可生育。
2016年,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完善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形成的农牧区双女户家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按照规定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符合我省有关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分别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范围。独生子女家庭、农牧区双女户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应的奖励扶助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家庭,以及新产生的农牧区双女户家庭不享受独生子女、双女及其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今后也不纳入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
双女户家庭被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的,能享受哪些政策?2012年,由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中提到,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4年开始,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湟中区对于农村只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且满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1973年至今,其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条件的,每人每年享受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