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户口如何办理?离异后,原先领养小孩户口如何迁移?”近期,西宁市民刘先生和赵女士给西海都市报新闻热线0971-8457123打来电话,咨询领养小孩户口如何办理。
刘先生收养小孩后,想把领养小孩户籍迁到自己家里,不知道该如何办理。赵女士离异后,想给领养的小孩办户口,不知道需要带哪些证件及资料。
西海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咨询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得知,2021年3月,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出台了新的便民服务措施,将原有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只能在公共户口落户的限制,进一步调整为:14周岁以下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公证的无户口儿童,经实际收养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登记在实际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这一便民服务措施出台后,原有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儿童可直接在居民家庭户落户,解决了领养小孩落户难、上学难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月9日,记者咨询西宁市公安局户政民警得知,根据《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落户时,需要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需要携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此外,夫妻双方离异后,需要将领养小孩户口迁移到各自户籍的,还需携带离婚协议(有小孩抚养权属条款)或法院出具的(带有孩子抚养权属条款)离婚判决书以及收养证明办理。(祁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