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出台便民服务措施,放宽不符合收养条件儿童只能在公共户口落户的限制。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解决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儿童落户问题,省公安厅出台便民服务措施,放宽不符合收养条件儿童只能在公共户口落户的限制。具体调整为:14周岁以下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公证的无户口儿童,经实际收养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登记在实际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何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