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此次修改《条例》立足促进人口均衡长期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未作修改。
优化生育政策。一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二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产假共计188天),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三是设区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四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优待。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乡村振兴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二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
此外,决定还就计划生育服务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做了修改和删减。(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