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保障安居的作用,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转业安置或自主择业在西宁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以对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接续缴存。
该政策的出台,将解决退役军人转业后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而影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以切实保障退伍军人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根据政策要求,安置在西宁的退役军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在退役后六个月内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接续。其中已参加工作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通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接续,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自主缴存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接续。
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接续须将在部队一次性领取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期间部队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出现断缴情况的,还可以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后(含),其部队缴存公积金时间可以和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连续计算,转入的余额和补缴金额可计入贷款额度测算。(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