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公路的重要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9条,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养护与运营、资金筹集与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实施一体化建设和开发。
《条例》还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涉路施工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超限治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步伐,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郑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