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有效缓解全省民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优化民族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空间,我省出台《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贷款贴息范围,拓宽承贷金融机构领域,简化申报审核流程,精准施策,持续发力,不断促进民族民营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指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贴息资金由下一年度统一拨付,期限为一年,实行专款专用。
审批程序简便。为缩短贴息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我省将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由季度申报修改为年度申报,申请人办理次数由一年四次缩减为一年一次,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为有效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民营企业发展,从2018年9月1日起,承贷金融机构在之前少数核定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扩大为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外),将其全部纳入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近年来,省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让民族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财政政策红利。“十二五”期间,共发放民贸贴息贷款37.88亿元,财政贴息额8083.05万元。通过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不但直接减轻了民族民营企业的负担,助推其发展,同时,在带动少数民族就业和致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激活全省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周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