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配合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近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各级监察对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证件管理、审核审批等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列监察对象范围,及时梳理本地区本单位新增备案人员及历年来已报备现需撤备的人员信息,并提供给各地公安机关,由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或变更工作,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
通知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核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登记备案人员个人持有证件进行收缴和管理,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对证件有效但无法查找到下落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征求持证人本人意见后,统一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作废。对拒不上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或无法提供证件下落但又不愿注销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审批出国境申请,并根据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必要时可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凡是发现备案范围内人员隐瞒身份、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违反规定因私出国(境)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理。凡是发现违规审批的,责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向省委组织部作出检查并进行通报。凡是违规审批,造成当事人出逃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核把关,严防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情况的发生,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