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增加住房租赁供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明确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在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方面,《意见》鼓励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增加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住房租赁业务,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打通库存商品房和住房租赁市场的转化通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租赁型的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探索建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商品住房产权,并将所持有的产权租赁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约定逐年购买剩余产权。支持个人将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房依法出租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为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意见》鼓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将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管理权并符合出租条件的房源自行出租,也可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出租。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建设与当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合理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意见》加大了在税收、金融、住房公积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出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明确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作为全省首批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
《意见》将于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邢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