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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 2017-04-01 09:57    编辑: 许娜         

  青房组办〔2017〕3号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2017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1月25日

  抄送: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7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

  2017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职责,克服困难,着力抓开工、抓进度、抓融资、抓整改,打好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攻坚战,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确保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56315户,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67008套(户)、棚户区改造入住56969套(户)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预安排的通知》(青房组办〔2016〕27号)要求,新建项目要抓紧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快落实土地、资金,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前期手续;货币化安置项目,要抓紧制定征收拆迁方案、落实工作班子、筹措安置房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各项工作。同时,积极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在实施过程中,对不能按时实施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2017年6月底前开工60%以上,10月底前开工率达到100%。

  (二)适应棚改融资新机制。各地要通过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等途径,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要继续建立与国开行、农发行棚改贷款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棚改续建项目贷款的同时,尽快开展2017年新开工项目的授信(评审)和贷款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库,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用于补充棚改项目资本金。同时,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格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棚改贷款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三)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2017年是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进一步创新征收机制,细化征收补偿标准,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2017年房屋征收和货币安置。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做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科学规划棚改腾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优先安排出让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改,努力实现市域内棚改资金收支大体平衡,确保2017年棚改项目顺利实施。

  (四)努力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青房组办〔2015〕29号)精神,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市、县棚改要基本实现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安置房,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力争全省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左右。

  (五)实行棚改项目动态监测管理。各地要建立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规定,明确填报单位和人员,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的月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报送及时。同时,定期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棚改工作进展,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加快改造进度。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把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建立内部通报制度。

  二、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入住

  (六)推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住房保障将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机制结合的方式转向发放租赁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准入条件,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七)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各地要根据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7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7年底前85%要完成分配入住”的目标任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项目库。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提前启动分配工作;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要加大分配力度。切实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要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八)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退出和纠错的联合办公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和已租住年限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清退。完成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搭建,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及维护等工作。

  (九)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各地要明晰产权关系,做好运营维护和资产核定、确权登记等工作,加强公租房住房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政府和企业等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强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各地要及时总结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经验与不足,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通过采取政府直接管理、市场化专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等不同模式,形成可持续的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坚持属地化管理,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小区创建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

  四、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水平

  (十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原地安置的要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各地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十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按照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各地要对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当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准确把握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优先申报2017年入住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管力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工艺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继续执行施工公示牌和永久性标牌制度。要加强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抽查、巡查、督查力度,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严肃查处。

  五、切实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1月12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的安排部署,按照“摸清情况,反映成效,揭示问题,深入分析,科学实施”的原则,对截止2016年底前实施的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及“十三五”期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和评估。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为调查摸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调查组成员要高度负责填报调查表,确保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按照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原则,确保数据填报质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十五)做好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按照《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青房组办〔2016〕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信息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保〔2016〕1078号)要求,要在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各地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分配退出等各环节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地要认真核查本地区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内容,并对本地区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自查,同时,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认真总结住房保障工作经验成效,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等,于当年11月10日前上报年度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六、抓好审计整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各地要继续配合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肃认真对待整改工作,不讲条件、不打折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认真整改2016年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指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强力实施,限时推进,对照清单逐项整改、对账销号。要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预防管理漏洞,从制度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七)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继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排查房源筹集、准入轮候、分配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和投诉处理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建设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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