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政策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办学资源,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我省出台实施《青海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有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据了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有十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方可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通过认定的幼儿园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各县(区、市)教育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批办园、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政策。鼓励省内各地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
拟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原认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停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