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对政策内生育的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实行审批的要求,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就生育登记对象、内容、所需材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登记对象: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本省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以及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均需进行生育登记。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夫妻在怀孕或生育前后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网上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系统、移动客户端等形式进行生育登记。委托登记。夫妻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夫妻因故未能在生育前登记的,需于生育后2个月内进行补登。
登记内容: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生育后补登生育信息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该《通知》还明确了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特殊情形再生育的类型和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王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