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10月开始西宁市对单位参保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经测算,费率调整后,每年可为西宁市参保企业减轻负担1400多万元。
此次调整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大举措,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