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和2013年7月31日民政部第50号令(《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两个文件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令99号《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省民政厅积极组织人员对2010年印发的《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简化了伤残等级评定申报材料,修改了部分条款内容,同时增加了“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伤残评定、审批程序、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金的发放等问题,标志着我省伤残抚恤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透明化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有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细则从2015年12月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青海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0〕373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