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职业资格 / 食品餐饮机构

《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8-03 11:50    编辑: 马秀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今后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中,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紧盯”本省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这是记者7月31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的消息。

  据悉,《办法》规定,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及餐饮具;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涉及国内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群众举报、舆情监测涉及的食品药品等为重点抽检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李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