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指南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
5.《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之规定(网站下载,网址详见第五条)。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1.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申请人,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资料核对表》(网站下载)向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青海局)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申请: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备案申请、延续备案、变更备案、补正、整改和年度报告等事项,均须登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V2.0版)”进行在线办理(用户注册->登录->备案申请),访问地址:http://cefpr.cnca.cn。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青海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现场评审时,申请人要全过程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不包括仅部分工序生产加工或为应付评审组织的临时生产加工)。
2.备案变更/重新办理
备案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变化后15日内,向青海局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事项包括: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改建生产车间(引起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的);增加、减少备案品种;其他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青海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二)受理
青海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评审
需要实施现场审核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四)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青海局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青海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地址:西宁市礼让街23号青海检验检疫局办公楼414房间联系电话:0971-8233416
六、资料下载网址:www.qhciq.gov.cn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页->在线服务->认证监管->表格下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资料下载”
七、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