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QHXZSP1—35—005 |
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行使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7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法的资质证……”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未依法取得资质和资格的,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相关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省内雷电防护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和乙、丙级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申请雷电防护专业设计、施工、检测资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青海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
办理主体 |
省气象局(法定) |
申办主体 |
企业、事业单位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 |
项目子项 |
无 |
受理条件 |
(一)由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资料、档案存放场所; (三)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工作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 |
申办材料 |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三)机构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组织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工作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性能表; (六)现有检测标准、规范目录和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七)防雷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含资质评审时间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7个工作日 |
申办流程 |
受理-初审-评审-核准-发证 |
办理部门 |
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
办理地点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
联系电话 |
0971-5115609 |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