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写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不地劳动局、市省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在青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和无主管上级单位报所在劳动局。
所在地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在10日内报省劳动厅审批。
省劳动厅自接到申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使用安置补助费的下达批复。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批复将安置补助费拨到所在地劳动局或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失业保险帐户。
所在地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见到资金后,立即拨往安置下岗、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单位。
申领安置补助费需提交下列文件:
使用安置补助费申请(一式二份);
被招用下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个人帐户转移单》、《下岗证》和下岗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的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