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事项编码: 63000000GD-XK-0006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部门:省广电局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01
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4号令:暂无
要件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4、办公场地证明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申请书
7、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