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63000000SY-XK-0037
办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出具营业执照及其他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8865641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