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承办部门:青海省地方海事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四)《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具备条件:
(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
(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
(五)船舶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或与(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
(六)按照规定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申请减免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并在证书中注明减免情况和减免理由。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相同。
提交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船舶技术证书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六)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提出配员意见,初审栏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签发的,初审人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签发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副本(申请人申请时)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交受理人归档。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书下载】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