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服务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办理机构:青海海事政务中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外,还应提交:
(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