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办理机构:青海检验检疫局动植食处
办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礼让街23号
咨询电话: 0971-8210154
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一、报检
(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备案号(需提前在青海检验局动植食处办理备案,具体办法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需提前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具体办法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3.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4.产地证明、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5.相关批准文件;
6.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二)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并加盖公章(详见《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4.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时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出证放行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食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相关法规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第72号公告)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