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三):
“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许可条件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业、储存场地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传染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实施机关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健康证》申请书;
2.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3.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二)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三)对经健康体检未发现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患有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不予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健康检查时间除外)。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证10元,健康体检费用按当地规定另行收取。
八、其他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