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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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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用途管制处 发布时间:2022-09-05 15:30:5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函〔2022〕229号

钟德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的提案”收悉,现就其中“省级层面优化村庄布局,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合理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切实发挥土地政策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持作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村庄布局。当前,我厅正在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深化完善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推动构建“四级三类四体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通过省级初审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南北两屏(三江源、祁连山)”为重点,守护“中华水塔”,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以“东中西三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为重点,协调人地水关系,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以“两轴(丝路通道、黄河沿线)”为依托,强化轴带联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以河谷小盆地和绿洲为载体,强化小城镇多点集聚、均衡布局,支撑农牧地区特色发展,构建青海“两屏三区、两轴多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同时,开展青海省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专题研究,构建东部乡村“双核、两谷、多片”、柴达木“一环、多点”、环青海湖“一核、三带”、三江源“双核、多点”差异化乡村发展格局,并在县(市、行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优化和明确村庄布局。

二、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设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式可采用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补充平衡为主,市(州)内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采取省域内统筹。为保障全省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我厅将指导各地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水定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原则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废弃工矿用地和易地扶贫搬迁复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补充全省耕地储备,为全省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提供支撑。同时也将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在乡村振兴项目选址时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闲置土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从存量中挖潜,少占或不占耕地。

三、关于合理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要求把村庄规划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确定村庄规划统筹产业发展空间、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等12项主要任务。我厅在全面总结2020年村庄规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印发《青海省村庄规划“五个一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采取单独编制一批、提升完善一批、详规统筹一批、合并编制一批、镇(乡)村一体批“五个一批”的组合编制模式,以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为重点,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方案》要求,新编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方案》明确,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同时每年单列国家脱贫县(即原国家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计划指标每县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国家脱贫县计划指标不足的部分可年底统一上报我厅,由省级统筹解决。

四、持续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我厅已于2022年1月6日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下发了《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2〕1号),通知规定了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17日

(联系人:李金莲  联系电话:0971-624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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