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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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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202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用途管制处 发布时间:2023-10-26 15:45:07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函〔2023〕215号  

朵海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振兴产业用地问题,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三条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乡村产业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一是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为发展县域经济、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印发《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明确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三是印发《关于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在民和县等11个县(市、区)开展乡村规划师志愿服务试点,助力乡村振兴。四是保障农村村民合理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合理住宅建设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报实销。

二、增减挂钩政策助推产业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对符合增减挂钩政策的,县级应统筹规划本县域内的增减挂钩项目,并制定实施方案,对产生的耕地及计划指标,由县级按需合理安排相关项目。

三、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全面保障全省扶贫项目用地。2021年以来,每年对每个脱贫县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且不得挪用。国家脱贫县计划指标不足的部分可年底统一上报我厅,由省级统筹解决。

下一步,我厅将强化服务意识,指导地方规范组卷报批,切实提高要素保障效率,同时,持续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确保乡村振兴项目合法合规落地。

2023年8月25日

(联系人:马秀峰,联系方式:0971-624279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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