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1017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0〕302号
宋晨曦代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配合做好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2020年4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研究制定了《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中央财政专门将安排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激励政策,围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两个核心,支持引导各地区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突出对水资源贡献、水质改善、节约用水等成效突出地区资金倾斜,体现生态产品价值导向。我厅将基于工作职责配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为减轻或消除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修复损毁的土地资源,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保障矿山周边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我厅已向国家申请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1.2657亿元,组织实施青海省2020年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大通县塔尔镇上旧庄村、城关镇林家台村采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已纳入2020年实施,该项目综合治理面积118亩,预算资金91万元(具体资金以财政下达为准),预期2021年完成。
三、加强矿山日常管理,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一是制定《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指南》,指导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提高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谋划制定我省《在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推进在建与生产矿山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020年9月24日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971-625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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