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231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农村公路占用基本农田补划)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2315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19〕213号
尊敬的杨公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公路占用基本农田补划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目前,我省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凡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严格论证后,可办理相关用地预审和报批。
联系人:杨春 联系电话:0971-6143660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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