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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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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3-02-20 10:29:3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2023〕3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一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二是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三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永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其中: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请人范围。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

补偿费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并在土地交付使用前足额支付,补偿费支付不到位的,不得使用土地。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所属土地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三)申请临时用地。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表);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5.土地复垦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表等(含专家评审意见);

6.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使用林草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草、水利等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7.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土地复垦费专用账户上,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四)审批临时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需要补正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实地踏勘,并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踏勘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地等特殊管控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资料补正、征求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或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照违法用地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同时,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图斑合法性判定,均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为准。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省自然资源厅按年度统计临时用地,对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将要求所在市(州)、县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并将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二)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全覆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东占西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每半年定期抽查一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和系统填报情况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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