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础条件
第二节 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总体定位
第三节 开发保护目标
第四节 空间战略
第三章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一节 巩固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第二节 优化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第三节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四章 守护“中华水塔”,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稳固江河源区生态功能
第二节 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和管控
第三节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四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设
第五节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六节 支撑“双碳”目标实现
第五章 优化农业空间,支持推进乡村振兴
第一节 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第二节 强化草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节 拓展农畜产品生产空间
第四节 优化乡村空间布局
第五节 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六章 完善城镇空间,紧凑集聚建设高原美丽城镇
第一节 构建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
第二节 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和布局
第三节 增强城镇空间安全韧性
第四节 促进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
第七章 保障矿产资源空间,提升战略资源支撑能力
第一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二节 优化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第三节 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第八章 传承文化和自然遗产,彰显高原国土魅力
第一节 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
第二节 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第三节 塑造高原城乡特色景观
第九章 强化空间统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节 统筹综合立体交通和物流网络布局
第二节 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
第三节 形成安全绿色的能源保障体系
第四节 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节 加强自然灾害防治
第六节 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第十章 推进重点地区协作发展,构建全面开放格局
第一节 推进沿黄地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二节 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
第三节 促进省际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节 强化省内重点地区协作
第五节 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
第十一章 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高空间治理水平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第二节 健全配套政策机制
第三节 强化规划传导与用途管制
第四节 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五节 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前言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与甘肃、四川、西藏、新疆接壤。“中华水塔”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稳疆固藏战略功能突出,清洁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富集,多民族融合聚居,青海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中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海省工作,明确了“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三个最大”省情定位、“青海的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显得更加重要”的“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和“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产业“四地”建设等重大要求,为编制《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部署,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规划》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落实,是青海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青海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省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导向,将保护好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作为“国之大者”,以着力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为目标,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青海新篇章提供空间支撑和保障。《规划》对其他规划涉及的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协调性和约束性,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范围为青海省所辖行政区域。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源头意识”不断树牢,“中华水塔”持续丰沛润泽,“大美青海”愈加洁净美丽,但也面临生态本底脆弱、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同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需要应对气候变化、资源约束等挑战以及高质量发展、新科技革命等机遇,必须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
第一节 基础条件
高原地貌复杂多样。青海省地势高峻,呈现“一分台地、三分平原、六分山地”的总体特征,山地、高原、平川、河谷、沙漠、戈壁等交错分布,地貌类型齐全。自北而南的阿尔金山脉—祁连山脉、昆仑山脉、秦岭山脉和唐古拉山脉构成了青海省地貌骨架,平均海拔4058米,高差达到5210米,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整体态势,形成北部高海拔的阿尔金山—祁连山山地、西部柴达木盆地、东部泛共和盆地、河湟谷地和南部高海拔的青南高原五大地理板块。
生态地位重要特殊。青海省位于全球重要的青藏高原冰冻圈,是亚洲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启动区、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器和高寒生物种质资源库,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重要江河的发源地,也是哺育河西走廊三大内陆河的发源地,每年向下游输送600多亿立方米的清洁之水。草原、湿地、荒漠、冰川雪山、森林等生态系统丰富集中且相互交错,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东亚、中亚两条国际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迁徙中转站和栖息地。青海省肩负着全面筑牢生态安全根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
能源资源富集多样。青海省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太阳能、风能、水能资源潜力巨大,并拥有10万平方千米以上的广袤荒漠化土地,开发前景广阔,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保障地区之一。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盐湖矿产等资源丰富,钾盐和锂矿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是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重要接续基地。
民族文化多元包容。青海省历史源远流长,是孕育华夏民族的摇篮,也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少数民族人口占青海省总人口的49.47%,是民族自治区域面积最大和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省份,各民族交往频繁,多元文化聚集,拥有热贡、格萨尔、藏族文化三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孕育的昆仑文化、河湟文化、格萨尔文化、热贡文化等交相辉映,共同创造了博大精深的高原文明。
经济社会发展不足。2020年,青海省地区生产总值3009.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70%。青海省人口总量少、密度低,常住人口仅592.4万人,每平方千米不到10人,呈东密西疏分布特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08%,城镇规模偏小,布局分散,农牧区发展滞后,交通联系程度不高。
专栏1:主要自然资源总体情况 |
土地资源:2020年,青海省耕地56.50万公顷(847.55万亩)、园地6.21万公顷(93.17万亩)、林地460.26万公顷(6903.90万亩)、牧草地3675.04万公顷(55125.66万亩)、水域244.52万公顷(3667.78万亩),建设用地45.18万公顷(677.63万亩)。 水资源:青海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629.2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11.2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81.6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18.05亿立方米。境内有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黑河等主干河流,流域面积超过500平方千米的河流380条。青海省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242个,总面积约1.28万平方千米;常年水面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88个,总面积约1.23万平方千米;建成水库204座,其中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24座。 能源和矿产资源:青海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37种,其中查明有资源储量的111种,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1位的有10种,前3位的有27种,前10位的有62种。盐湖矿产是青海省重要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钾盐、锂矿、镁盐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分别占全国的77.5%、56.7%和95.4%,盐矿(氯化钠)居全国第二位,硼矿居全国第三位。青海省共发现矿产地(含矿点、矿化点)5477处,地质勘查深度普遍较浅,主要金属矿床勘查深度小于500米的超过80%;主要矿种的资源查明率平均为27%,找矿潜力巨大。 清洁能源资源:青海省80%以上区域属太阳能资源一类区,可开发太阳能资源35亿千瓦(太阳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位居全国第二,光伏发电成本全国最低),风能可开发量7555万千瓦,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2187万千瓦(理论蕴藏量位居全国第五),地热能、天然气、页岩气资源丰富。 野生动植物资源:青海省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高寒生物种质资源库。青海省各类脊椎动物605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7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5种,青藏高原特有种30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7种。青海省野生鸟类共有432种,隶属21目65科203属,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鸟类26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81种。青海省蕨类、裸子、被子等野生植物3600余种,隶属158科720余属,其中特有被子植物82种,大型真菌260多种,隶属于2门5纲14目42科。 |
第二节现状与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加速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治理持续加强,以三江源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湿地面积稳居全国首位,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森林和草原生态功能稳步提升,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实现“双缩减”,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持续增加。农业空间保障成效显著,全面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成全国面积最大的有机畜牧业生产基地。城镇空间承载力逐步增强,以区域中心城市为引领的“点—轴”城镇空间格局逐渐形成,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重大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稳固提高,形成较为完善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绿色低碳发展路径日趋清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使用建设用地、水资源、能源等持续下降,循环经济占比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青海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青海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生态本底脆弱,保护治理任务艰巨。青海省地处高海拔寒冷地区,高寒草甸、湿地等生态系统均表现出特有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自我维护和修复能力差,是我国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退化草地面积大,生态治理修复任务重。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广,监管难度大。同时,受技术、资金、人力等因素限制,生态修复的系统性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仍面临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问题。
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受自然地理条件和资源禀赋差异影响,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城市等级规模体系有待完善,西宁市首位度高、辐射带动能力有待提升,都市圈和区域中心城市仍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城乡融合发展水平较低,乡村发展基础薄弱,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国土空间安全韧性亟需加强。国土空间多样性特色展现不够,国土空间品质提升和价值转化支撑不足。
国土空间协同性有待提升。青海省地域广袤但适宜人居空间少,在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可供开发建设的空间有限。生态保护与牧区发展、重大设施布局的协调问题长期存在。耕地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城乡建设用地较粗放,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和人均农村建设用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尚不健全。深化落实“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建设相对滞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等有待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待健全,国土空间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高原特色资源优势明显,为支撑绿色低碳发展指明新方向。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青海省清洁能源、盐湖矿产、畜牧业、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优势更加突出,产业“四地”建设成为青海省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实现高原特色资源价值转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行动路径更加清晰。
新科技革命的突破,为国土空间优化和治理创造新条件。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催生了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为青海省偏远地区和农牧区发展带来新机遇,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新条件。
气候变化加剧生态系统不稳定性,自然灾害风险增大。全球气候持续变暖,青藏高原近60年增温幅度是全国的1.5倍以上,江河源区冰川加速退缩,多年冻土层呈区域性退化趋势,固态水存储量下降,并带来碳库存释放风险,高原生态系统不稳定性增加。近年来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情况增多,各类气象灾害及地质灾害频发,并呈现出快速增加趋势,对青海省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带来挑战。
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对重点地区水资源保障提出更高要求。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兰州—西宁城市群建设和湟水流域农业灌溉、柴达木盆地盐湖产业基地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泛共和盆地生态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泛共和盆地用水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亟待提升。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青藏高原和“中华水塔”生态系统稳定;担负稳疆固藏区位责任,增强对外联通和国土安全支撑能力;发挥能源资源优势,提升国家清洁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化城乡格局,支撑绿色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和睦进步,这五个核心命题是制定青海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目标和战略的基本导向。
第一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撑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全过程,面向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军事安全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等空间需求,统筹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青海新篇章提供空间支撑和保障。
坚守底线、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公共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战略引领、统筹协调。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区域、流域、城乡统筹协调,提高国土空间的开放程度和通达性,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形成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科学布局、特色发展。坚持国土空间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充分发挥高原特色资源禀赋和优势,统筹优化城镇和乡村布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历史文化、自然山水与城乡空间的融合,彰显高原国土魅力。
以人为本、民生为重。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坚持增进人民福祉,扩大公共服务用地供给,着力解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国土空间品质。
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发挥“多规合一”优势,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立健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创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推进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节 总体定位
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重要生态源保护区。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是青海省的重大历史责任。以强化江河源头保护和生态修复、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功能稳定为核心,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碳汇增量和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功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维护国土安全和支撑“一带一路”的战略保障区。青海省自古就是国家安全战略要地,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唐蕃古道的战略支线,具有联接新疆、西藏与内地的重要纽带作用。在向西开放和保障边疆稳定的新要求下,青海省“稳疆固藏、连甘通川”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着力保障国家战略安全通道和战略物资物流枢纽建设,提高空间通达性,构建维护国土安全的战略保障区。
高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示范区。充分发挥青海省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四地”建设。以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有序高效利用为重点,推动盐湖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发挥光伏、风电、光热、地热、水能、干热岩等清洁能源优势,保障清洁能源生产、存储、消纳和外送通道建设,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保护和发掘独特的“山宗水源”高原自然风貌和多元民族文化资源,支撑全域旅游发展空间需求,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发挥全国四大牧区之一和全国重要的有机畜牧业生产基地优势,做优做强高原绿色有机农牧产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民族团结和谐美丽家园。体现人文资源丰富、多元文化集聚的特点,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完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撑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建设空间需求。
第三节 开发保护目标
到2035年,全面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基本建成安全、绿色、开放、协调、宜居、智慧和富有竞争力的美丽国土,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青海提供空间保障。
国土空间保护水平大幅提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得到严格落实。草原、森林、湿地、荒漠、冰川、雪山等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生态脆弱和退化严重区域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系统更加稳固,生态功能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国土空间开发效率显著提升。以西宁—海东都市圈为引领、重要轴带为主干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全面形成,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明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更加集约高效。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全面建立,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
国土空间支撑能力稳步增强。内通外联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渐完善,国土空间对外联通能力和开放度全面增强,区域联系更加紧密。水利、能源、防灾减灾救灾等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得到有力保障,国土空间支撑力有效提升。
国土空间品质持续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乡村振兴战略支撑有力。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高原特色风光魅力彰显,大美青海影响力持续提升。
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全面建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系统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国土空间数据、信息有序共享,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2050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远景。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坚实稳固,水源涵养能力大幅增强,高寒生物种质资源库更加丰富,生态系统全面实现良性循环,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国土空间格局全面优化,城乡互补、区域互通、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有机融合的国土空间格局全面形成。“中华水塔”更加丰沛润泽,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大地呈现出欣欣向荣和富有高原特色的壮丽美景。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 | 2025年 | 2035年 | 属性 |
耕地保有量(万亩) | ≥838.70 | ≥838.70 | 约束性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万亩) | ≥737.11 | ≥737.11 | 约束性 |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万平方千米) | ≥29.64 | ≥29.64 | 约束性 |
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 ≤1.3 | ≤1.3 | 约束性 |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 ≤29.6 | 依据国家下达指 | 约束性 |
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 ≥39.11 | ≥39.11 | 预期性 |
森林覆盖率(%) | ≥2.42 | ≥2.84 | 预期性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58.5 | ≥60 | 预期性 |
湿地保护率(%) | 依据国家下达任 | 依据国家下达任 | 预期性 |
水域空间保有量(万亩) | ≥3667.78 | ≥3667.78 | 预期性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 | ≥15* | ≥40* | 预期性 |
第四节 空间战略
生态稳固战略。构建三江源和祁连山两大生态屏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着力增强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统筹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及其廊道建设,为野生动物创造有利的生境条件。从严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制度,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以流域为单元,严守水资源利用上限,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源地管理,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确保持续稳定洁净的“一江清水向东流”。
开放联通战略。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等国家战略,构建对外综合运输大通道网络。保障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设施建设,支持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增强区域交通枢纽功能,培育高原物流基地,提升对国家战略保障和运输安全保通的能力。
绿色高效战略。保障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加强柴达木盆地及其周缘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保障基地建设,提升战略性能源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以环青海湖、柴达木盆地、青南地区为重点,支撑农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生产设施建设,增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能力。提升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水土资源匹配度和承载力,高效利用柴达木盆地、河湟谷地水资源,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中心集聚战略。统筹兰州—西宁城市群、西宁—海东都市圈协同融合发展,保障格尔木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共和县、玉树市等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引导城镇紧凑布局,促进三江源、祁连山重点生态功能区人口逐步向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转移。完善城镇和农牧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强化县城、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就业吸纳能力,保障农牧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托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景区、古驿道等,支持旅游和服务设施建设,彰显高原国土魅力,建设高原美丽宜居家园。
系统治理战略。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管控,强化规划传导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建立地区间上下游、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受益地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规划管理数字化转型,加强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应用,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统筹划定落实“三区三线”(“三区”指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线”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一节 巩固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以三条控制线作为重点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管控指标约束下,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
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先确定耕地保护目标,将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到2035年,青海省耕地保护任务不少于838.7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37.11万亩,主要分布在日月山以东较温暖的河湟谷地和中西部海拔较低的盆地,青南地区有零散分布。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优先保护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稳妥有序恢复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在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序拓展农畜产品生产空间,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空间结构和布局。
专栏2: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规则 | |
耕地 |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青海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青海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永久基本农田 |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目前基本没有人类活动、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青海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9.64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三江源和祁连山地区、柴达木盆地和环青海湖地区,少量分布在河湟谷地,生态保护红线中各类自然保护地占90.25%。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尤其是开发建设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扰动。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森林、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等自然生态空间,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供优质生态产品。
专栏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 | |
严格规范人为活动 | ①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②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采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上述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时附具省人民政府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
严格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 | 除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报批时,附具省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①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
稳妥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 ①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③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
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顺应自然地理格局,避让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存量建设用地状况,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引导形成集约紧凑的城镇空间格局。到2035年,青海省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主要分布于西宁—海东都市圈、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地区。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积极推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促进城镇空间与农业空间、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农业、生态等资源的景观价值和文化价值,引导城镇空间合理布局。
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建设活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按照规划用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加强与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协同管控。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准入,原则上除特殊用地外,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①集中建设区用于布局城市、建制镇和新区、开发区等各类城镇集中建设。 ②弹性发展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 ③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
强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防控和其他空间资源保障。在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重点防控区域。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的区域布局,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区,确定能源资源生产、运输和战略储备空间。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管控要求,严格保护和管控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相关的空间环境。
第二节 优化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城市化地区布局优化方向,调整优化县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重点优化三江源、祁连山重点生态功能区,调整河湟谷地农产品主产区和城市化地区,形成承载多种功能、优势互补、区域协同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
筑牢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以三江源、祁连山为核心,强化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以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为重点,强化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重点生态功能区统筹协调好生态保护与农牧业发展、能源资源开发的关系,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稳固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城市化地区转移,支持生态旅游等绿色经济发展,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三江源、祁连山和柴达木盆地。
巩固农产品主产区格局。在河湟谷地巩固农产品生产空间,提高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在泛共和盆地兼顾畜牧业与农业发展,支撑农牧业现代化。在柴达木盆地协调好水土匹配关系,保障绿洲农业发展。在三江源地区统筹协调好生态保护和农牧业发展关系,适度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业。农产品主产区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保障农牧业规模化经营配套建设用地,增强农牧业生产能力。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分布在河湟谷地和泛共和盆地。
完善城市化地区格局。加强西宁—海东都市圈空间资源统筹协调,促进都市圈协同融合发展,提升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在泛共和盆地优化生态、农业、城镇布局,增强服务兰州—西宁城市群和青南地区的供给保障能力。在柴达木盆地强化区域中心城市作用,建设高原绿洲城市,提升重要节点城镇功能和集聚能力。有序推进人口向城市化地区集聚,引导农牧民向就近城镇有序集聚,促进本地城镇化发展。保障城镇建设用地,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竞争力。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主要位于西宁—海东都市圈和泛共和盆地。
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省级战略要求,立足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文化安全,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市化地区基础上,叠加确定柴达木盆地、泛共和盆地13个能源资源富集区和河湟谷地、三江源14个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探索制定差异化政策,分类施策。在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因地制宜细化主体功能定位,并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三节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落实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屏障、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等部署,衔接落实青海省生态安全格局、农牧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发展格局,以三江源、祁连山为核心,守护“中华水塔”,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以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为重点,协调人地水关系,引领青海省高质量发展;以丝路通道、黄河沿线为依托,强化轴带联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以河谷小盆地和绿洲为载体,强化小城镇多点集聚、均衡布局,支撑农牧地区特色发展,构建“两屏三区、两轴多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筑牢三江源生态屏障。全面保护三江源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要素,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有效保护修复高寒草甸、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适度发展生态旅游,支持绿色有机畜牧业发展。
巩固祁连山生态屏障。强化祁连山地区冰川、湿地、草原、森林的整体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祁连山、青海湖国家公园设立和建设,促进青海湖、大通河等流域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绿色有机畜牧业发展,依托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等绿色经济,促进城镇与农牧区协同发展。
促进河湟谷地协同发展。保持河湟谷地生态系统稳定,推进以水质提升和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治理任务。保障粮油作物种植、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种养一体”发展。支撑西宁—海东都市圈建设,发挥区位和宜居环境优势,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建成支撑和引领青海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推进泛共和盆地绿色发展。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推进沙化、荒漠化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牛羊“牧繁农育”的农牧交错带建设,支持特色种植业、循环农牧业发展。打造共和县区域中心城市和同仁市、海晏县、贵德县等新兴小城市,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推进清洁能源、生态旅游、大数据等产业发展,形成支撑青海省中部崛起的增长极。
引导柴达木盆地集聚发展。加强柴达木盆地沙化土地及荒漠化治理、矿山地质生态修复。支持绿洲特色农牧业发展,利用荒漠化土地发展现代节水农业。打造柴达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和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促进能源资源的绿色低碳利用。以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为中心,建设高原绿洲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相融合。
构建丝路通道经济发展轴。以兰青—青藏—青新区域大通道为主线,横贯东西、侧翼相连,发挥沿线人文、生态、能源和资源优势,加强产业协同分工,打造青海省重要城镇发展带和区域融合主轴线,建成青海省现代物流、先进制造、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走廊。
引导黄河沿线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轴。推动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增强重要生态系统功能。支撑以黄河为纽带,以湖泊、库区为节点的冷水鱼绿色养殖发展带建设。加强沿黄城镇联系,依托丰富的生态、人文、旅游和农业资源,构建黄河生态文化旅游带和特色农牧业发展走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优化多点集聚均衡布局的城镇格局。以河谷小盆地和绿洲为载体,完善县城、中心镇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就业吸纳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高原绿色城镇簇群、人文旅游城镇,形成“大分散、小集中”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城镇发展格局。
第四章 守护“中华水塔”,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是对青海省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特殊性的高度凝练。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巩固提升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核心生态功能,守护“中华水塔”,涵养好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确保持续、稳定、洁净的“一江清水向东流”,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是青海省重大历史责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一节 稳固江河源区生态功能
强化江河源区保护,加大冰川雪山及冻土、草原草甸、湿地、森林灌丛、荒漠等高原生态资源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巩固提高“中华水塔”水源涵养能力,构建以三江源、祁连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屏障,以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为支撑,多条生态廊道联通的“两屏三区多廊”生态安全格局。
冰川雪山及冻土保护。加强重点冰川、雪山、冻土的监测与研究,结合近年累积、消融、运动及其整体变化情况,建立地质灾害响应机制,防范冰川灾害、冻土灾害、冰湖溃决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影响及威胁。加强江河源头的冰川、雪山保护,严格控制冰川、雪山、冻土区的人为活动,维持好冰川雪山冻土“固体水库”功能。
林地保护。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确保林地面积稳中有增。以江河源高寒草原草甸、柴达木—祁连山云杉林及高寒草甸、柴达木东北缘山地高寒荒漠草原水源涵养区以及河流湖泊、湿地周边为重点保护区域,对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山育林。对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进行重点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化为非林地,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为商品林。
湿地保护。以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公园、省级重要湿地为重点,保护和恢复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柴达木盆地等地区的湿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严格湿地用途管控,严格限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严禁开垦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或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荒漠保护。严格保护荒漠天然植被,保护原生生态地貌,保护好土壤盐壳。以封育为主,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方式综合治理荒漠化土地。加强江河源头、风沙源区、草原退化沙化重点区域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在沙化土地上砍伐灌木、采挖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在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中采伐林木。
第二节 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和管控
以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干流为重点,水域陆域兼顾、源头流域协调,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出省水量持续、稳定、洁净。
维持河湖生态流量。科学确定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保障重点河湖水体连续性和重点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用水。强化水利水电工程下泄生态流量监管,严控小水电开发,维持重要河湖、湿地及河口基本生态需水,稳定河湖生态系统。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巩固生态综合治理成果。
构建全域统筹的水资源平衡网络。优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网络,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解决重点区域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三江源和祁连山地区以保障生态、生活、防洪为重点,为生态空间提供水资源服务和保障。河湟谷地加强多源互补丰枯调剂、节约集约用水,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节约用水。柴达木盆地及泛共和盆地重点保障生态用水,合理确定灌溉用水规模、调蓄资源,保障多点连通和水量互济。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合理确定人口、耕地、城镇规模和产业布局,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推进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等重点地区的重点行业领域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下降指标。保障地下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持地下水位总体稳定。
持续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控,禁止违法占用河湖水域空间。规范各级涉河湖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确保河湖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到2035年,青海省重要河湖水域岸线监管率达到100%。
加大水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保障水资源供水安全。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到2035年,青海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长江、黄河干流及澜沧江出省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及以上,湟水河出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第三节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基于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推动国家公园建设。把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且国民认同度高的区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高水平建设三江源国家公园,推动祁连山、青海湖国家公园设立和建设,逐步完善国家公园配套设施。依托青藏高原相关省区相同的地理区位,联合共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创新以国家公园建设为引领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模式,为生态脆弱地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示范。
完善自然保护区布局。评估自然保护地空缺,将具有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区。优化现有自然保护区边界,将周边生态保护价值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区,提升自然保护区空间完整性。
优化自然公园布局。将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草原、森林、湿地、沙漠、冰川、雪山等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区划入自然公园,促进形成多样化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梳理归类,优化管控范围。加强自然公园与城乡生活空间融合联通,发挥自然公园作为科研教育基地、游憩体验平台、文化传承展示窗口的作用。
第四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设
严格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羌塘—三江源、祁连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保护和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构建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严格管控青海湖鸟类、可可西里藏羚羊、三江源水禽候鸟等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提高物种保护、种群和遗传多样性能力,稳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以祁连山、青海湖、可可西里、三江源等地区为重点,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集群候鸟重要栖息地的保护,重点保护修复雪豹、藏羚羊、普氏原羚、金钱豹、豺、林麝、黄喉貂、水禽候鸟等物种的繁衍栖息活动区域和候鸟迁飞通道。实施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探索实施拆除、降低或改造草原围栏,避免因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岛屿化造成的物种迁徙阻碍等问题。新建工程应避开野生动物迁徙通道,风力发电等设施布局建设应避让重要栖息地和迁飞节点,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留足野生动物通行通道。
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保护青海湖裸鲤等主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生存环境,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控制渔业养殖强度,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在长江上游青海段实施十年禁捕,天然湖泊实现零捕捞。
第五节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强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以三江源、祁连山、河湟谷地、共和盆地、青海湖流域和柴达木盆地为重点,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沙则沙,以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南州”)、海东市、果洛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西州”)为重点区域,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综合考虑未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将适宜造林绿化空间统筹确定为规划造林绿化空间,并落实到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已明确的规划造林空间,作为带位置安排造林绿化任务的主要依据。对照规划期内森林覆盖率目标,有序安排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带位置上报、带图斑下达。
加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加强河湟谷地、祁连山、三江源、柴达木盆地及青海湖、隆务河等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加大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力度,维护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到2035年,青海省累计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5580平方千米。
实施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实施长江源头、黄河源头、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祁连山西部和环青海湖等地区荒漠化土地治理。通过自然恢复及人工干预综合防治土地荒漠化,在能源基地周边新建防风固沙带,建设沙漠公园,构建以林为主、林草结合的防风固沙林体系。到2035年,青海省累计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3241平方千米。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完成青海省土壤污染源排查与整治,按照“分区分类”的原则,实施以风险管控为主的治理策略,开展生产企业污染源整治。保障产业集聚区域环保基础设施用地,实施关闭搬迁企业或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防控重点区域环境风险。
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海西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北州”)、海南州和玉树州等地区的生态脆弱区、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左右岸、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为重点,对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生态修复,消除或减轻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到2035年,青海省累计新增矿山生态修复面积达到31平方千米。
第六节 支撑“双碳”目标实现
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有效发挥森林、草原草甸、天然湿地、冻土、泥炭的固碳作用,积极推进国土绿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总量。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封育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提升草原生产力和土壤固碳能力。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增加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质量,推进荒山荒坡、河谷地带、交通沿线、城镇周边等区域的绿化。
积极促进碳减排。支撑清洁能源基地建设,保障零碳产业园建设用地,到2035年,青海省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达80%以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推进绿色低碳城乡建设。支持城市低碳交通系统和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开发应用,保障“公交+慢行”融合的绿色交通运输网络建设,促进城市绿色节能,西宁市绿色出行比例稳中有增。推进森林城市建设,完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系统。提高农田土壤固碳能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
第五章 优化农业空间,支持推进乡村振兴
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础,加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格保护基本草原。提高耕地和草地生产能力,拓展农畜产品生产空间,支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优化农牧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
第一节 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838.70万亩耕地和737.1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带位置下达至各市(州),逐级传导落实到地块,作为规划期内必须守住的保护红线任务。健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机制,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完成情况定期考核,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统筹现状稳定耕地、不稳定耕地和“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其他农用地数量和结构,稳妥推动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耕地有序恢复。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类非农建设选址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做到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以县域自平衡为主、市(州)统筹为辅、省域内调剂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管理。
实施耕地进出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特殊情况外,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基于自然地理格局,结合适宜性原则,按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的优先序,逐步通过实施耕地进出平衡,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的土地利用方式。重点优化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农用地空间布局,科学利用戈壁、荒漠、滩涂、盐碱地等发展设施农业,引导设施农业产能向非耕地区域适度转移。严格管控进出平衡的耕地质量,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逐步置换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体提升耕地质量。
实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测耕地种植用途变化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核查,对耕地种植用途改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确需占用的高标准农田,应先补建后占用。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土地整治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地区,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扩大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绿肥种植等面积,提升耕地地力,开展土壤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等,推进耕地提质改造。重点在河湟谷地实施坡改梯、旱改水等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在泛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实施土壤培肥和盐碱地改良,提升耕地质量。
有序实施耕地整理开发和战略储备。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在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和水资源承载范围内,以青海省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相对较大的海西州、海南州、海东市等地区为重点,有序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以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地区为重点,选择与现状耕地连片分布、有水源灌溉条件的宜耕农用地,优先划入耕地战略储备区。
第二节 强化草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从严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制度,禁止在生态脆弱草原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确需占用草原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到2035年,青海省基本草原面积保持在天然牧草地面积的80%左右,主要分布在玉树州、海西州、果洛州、海南州、海北州和黄南州。
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转变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通过轮牧、休牧、禁牧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优化牧区、农牧区和农区资源配置,推行“舍饲圈养、种养结合、农牧互补、牧繁农育”等循环生产模式。高效利用土地种植人工饲草,提升饲草料供给能力。支持暖棚、饲草基地、贮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草场合理放牧和鼓励补饲养畜相结合。
保护和提升草原质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提高草原生产力,全面保护和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对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进行差别化治理,加大重点退化地区的黑土滩治理力度。到2035年,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升,青海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低于60%。
促进草原复合利用。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打造一批草原旅游景区、度假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动草原旅游和生态康养产业发展。
第三节 拓展农畜产品生产空间
支撑东部高效种养发展区、环湖循环农牧业发展区、青南生态有机畜牧业发展区、柴达木绿洲农业发展区和沿黄冷水鱼绿色养殖发展带“四区一带”的农牧业发展格局,发掘多样化的食物生产空间,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供给。
提高城市周边地区农业生产能力。优先保护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市郊区、周边农村地区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资源,保障设施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等设施建设,提高生鲜农畜产品就近供给能力。
拓展现代设施农业空间。提升设施农业发展质量,加快采用现代设施装备弥补水土资源禀赋短板,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现代设施种养业,积极发展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在柴达木盆地等水土条件薄弱地区,利用清洁能源优势,发展非土基农业,提高农产品供给能力。
优化畜牧业生产空间。严格控制草原载畜量和超规模的畜牧附属设施用地,在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等水土匹配条件好的退化草原地区建设高标准饲草料地,增加优质饲草产量。强化畜禽养殖用地保障,以东部地区为重点发展牛羊圈养舍饲生产,提高农畜产品供给能力。
扩展森林立体生产空间。以避免破坏林地或影响森林生态功能发挥为前提,适度利用低效人工商品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各类适宜的非耕地,发展沙棘、枸杞、藏茶、杂果、中藏药材等特色种植业,推动有机特色林草种植业结构升级,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等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推动空间复合利用。
优化渔业生产空间。利用沿黄干流、水库、湖泊、池塘等合理布局淡水养殖空间,推进生态化、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
第四节 优化乡村空间布局
统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优化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农产品深加工、商贸流通、物流仓储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和物流节点等集聚,加强城郊大仓基地等设施布局建设,增强城市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直销等产业,在村庄区位优势区域合理布局、适度集中。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等建设。
因地制宜优化乡村空间。统筹安排各类乡村空间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构建“乡镇—中心村—基层村”三个层级的乡村居民点体系。结合主体功能区要求,引导农产品主产区居住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重点生态功能区保留与农牧业生产紧密关联的农牧区居民点,城市化地区集中布局乡村居民点,引导农牧民向就近城镇有序集聚。
村庄分类指引。综合考虑村庄定位、发展方向,将青海省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指导乡村空间格局优化,引导公共设施优先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配套。
编制村庄规划。县域因地制宜优化乡村空间,统筹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落实村庄管控的要求。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优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保障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引导村民有序参与。
规范利用和盘活农牧区建设用地。满足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保障易地搬迁居民生产生活和后续产业发展用地。合理安排农牧区村庄建设用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控制农牧区居民点无序蔓延扩张,积极复垦、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支撑乡村振兴空间需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健全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有偿处置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提高农牧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合理配置乡村教育、卫生、养老、托幼、体育、文化、广电、旅游、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支持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和道路交通、供水、通信服务网络建设,把乡镇建成服务农牧民的区域中心。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有序推进乡村传统能源替代,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第五节 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以乡镇为单元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动田、水、路、林、村整体规划与综合整治,支持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牧业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修复乡村生态环境。
开展农用地整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以不破坏生态、不影响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目标、不涉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地区等为前提,以东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和柴达木地区为重点,统筹推进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退化土地改良修复、撂荒耕地整治、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等。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等。
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通过中心村建设、危房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等多种措施,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有序推进闲置宅基地整治,合理增加耕地等农用地面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等。
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依据乡村生态格局、自然肌理、乡土风情、建筑风格等,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乡村生态用地布局,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功能,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保持乡村自然景观。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农牧区生活污水分散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资源化利用,建设农牧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和收集站。
完善土地综合整治配套政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镇范围内农村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也可以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所得净收益用于乡村发展。
第六章 完善城镇空间,紧凑集聚建设高原美丽城镇
围绕支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形成以西宁—海东都市圈、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为重点的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的城镇化格局,加快促进城镇空间内涵集约绿色发展,构建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城镇空间。
第一节 构建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
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求,构建以西宁—海东都市圈为引领,柴达木盆地城镇区、泛共和盆地城镇区为主体,丝路通道、黄河沿线为依托,玉树市、玛沁县等为支点的“一圈两区、两轴多点”城镇空间发展格局,推动形成1个中心城市、4个区域中心城市、13个小城市、76个中心镇和36个一般镇的城镇规模结构。
着力构建现代化西宁—海东都市圈。优化都市圈生产力布局和城镇空间布局,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建共治,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区域一体、城乡融合的空间格局。有效支撑以创新为引领、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生态都市型农业为基础、以零碳产业为示范的现代都市圈产业体系建设。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用地供给,建设服务涉藏地区民生承接工程,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带动引领。优化中心城市与区域中心城市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合理保障发展用地需求。支持西宁市扩容提质和“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建设,保障国家重要的锂电、光伏、生物医药、新材料、特色化工等产业集群空间,建成重要的经济中心、创新中心、金融中心、物流商贸中心之一。提升海东市、格尔木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支持河湟新区及零碳产业园建设,带动区域转型发展,将海东市打造成为兰州—西宁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推动格尔木市盐湖、油气、有色金属、清洁能源、生物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高原绿洲城市。提升区域中心城市共和县、玉树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共和县建设成为泛共和盆地核心城市,依托清洁能源及旅游资源带动环青海湖区域发展。将玉树市建设成为三江源地区区域中心城市,引领高原美丽城镇发展。
提升县城及中心镇服务与承载能力。结合人口规模、气候分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用地规模和结构。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产业升级,加强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补齐县城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市政设施、产业配套等方面的短板。强化西宁—海东都市圈内县城产业协同和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内的县城合理利用清洁能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南北两屏”地区以县城与中心镇(村)为核心,加强城乡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牧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差异化引导城镇职能类型。根据城镇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制约因素等,将40个县(市、区、行委)、89个镇划分为综合服务型、工矿服务型、商贸流通型、文化旅游型、生态农牧服务型五种城镇职能类型,突出比较优势和功能互补,带动地区特色发展与分工协作。
促进人口减少城镇空间紧凑布局。严格控制人口减少城镇用地规模扩张,促进人口和公共服务资源向中心城区适度集聚。加强人口流出区域城镇建设用地省域内统筹、跨地区流转。保障新能源、设施农业的空间需求,促进丝路通道、黄河沿线主要节点城镇集聚产业和人口。在具有生态优势的地区,允许利用一定比例土地发展休闲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
第二节 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和布局
因地制宜构建多层次城乡生活圈。引导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区域多中心组团式均衡布局,支撑城镇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宜游宜学宜养的城乡生活圈。统筹城市商圈、社区商业设置,营造各民族互嵌互融的社区环境,促进共享发展。支持牧民定居点、独立工矿区根据实际需求配套相应服务设施。
保障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和人口发展趋势等因素,建立与常住人口挂钩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机制,统筹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保障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全面支撑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殡葬、托幼、社区商业、邮政快递、社会福利(包括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各级重大疫情防控和救治设施的用地保障。对接群众刚性和改善性居住需求以及相应的新增住宅建设计划,优化职住平衡的居住空间布局,支持多层次、多样化的住宅用地供给,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等用地计划。统筹城乡供排水、电力、通信和环卫等设施布局,完善市政功能设施配套。支持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建设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依法依规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统筹优化产业用地布局。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工业发展道路,优化工业、农业、高新技术等园区布局,推动园区由单一生产型向复合功能转变。构建国家级开发区引领带动、省级开发区有力支撑、地方开发区彰显特色的高质量产业发展载体。保障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科技、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用地需求。以西宁—海东都市圈为核心,以柴达木循环经济产业区、环青海湖绿色经济区、青南生态经济产业区为重点,以多个产业园区为支撑,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中心城市传统制造、一般生产、商贸流通等功能空间有序腾退,有效支撑科技创新、生产服务、先进制造、创意文化等功能用地需求。加强对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紧邻城镇布局的产业集聚区域环境风险防控,明确开发区和企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统筹考虑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加强城镇生态修复。构建山水入城、河流串城、绿园缀城的山水城格局。加强城镇山体河湖等自然风貌保护,开展受损山体、废弃地修复。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生态空间管控,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修复,促进与生活、生产空间融合,构建高品质绿色开放空间网络。
第三节 增强城镇空间安全韧性
构建更具韧性的城镇空间结构。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高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限制新建项目,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完善城镇安全防控和防灾减灾体系,保障区域型分布式网络化的应急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和救援设施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加强城市活断层探测,在地震易发区开展大震危险源探查,定期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和抗震加固改造,提升城镇地震安全韧性。
完善城镇韧性减灾空间。优化火灾与重大危险源防护布局和城乡居民点、产业集聚区域、森林草原消防设施布局。统筹利用地上公共开敞空间、地下空间和基础设施体系,构建互联互通、平战结合、更具韧性的网络型生命线工程和防护空间体系。在城市更新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统筹兼顾国防功能要求与资源利用,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支撑建立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和人员防护体系。
保障防灾通道和救灾储备设施建设。适应国防、救灾应急等要求,统筹西宁市、海东市及格尔木市、玉树市、共和县等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布局完善防灾救灾疏散通道系统,协同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干道,预留区域及城市疏散救援通道,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保障防洪排涝、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火、人防、消防、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等工程和项目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第四节 促进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严格落实各市(州)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标城镇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重点在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保障城镇和产业发展、承载人口集聚增长的用地需求,协调好城镇空间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关系。三江源、祁连山地区重点协调好城镇空间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和节地评价制度,合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强化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刚性约束。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促进城镇建设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到2035年,青海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稳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认真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相挂钩,强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控制新增闲置土地。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作为工作基础,结合规划实施评估,落实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推动城市存量空间资源要素的盘整、激活和优化利用,支撑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价值。
促进开发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重点保障工业、农业、高新技术等园区用地需求,支持资源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工业用地,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空间保障。依托开发区,整合改造各类“小、散、乱”产业园区,引导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禁止规划建设各类产业园区。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严控低效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提升各级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分层有序利用地下空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空间承载力。在自然保护地、地下文物埋藏区、古生物化石埋藏区、古树名木分布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重要水源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地下水主要含水层、地下油气储存设施及运输管道等危险品周边区域,严格地下空间资源管理。
第七章 保障矿产资源空间,提升战略资源支撑能力
按照“南北保护、西部开发、东部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思路,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有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提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奠定基础。
第一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实现找矿突破。以柴达木盆地及周缘为主攻地区,围绕国家战略性矿产和青海省优势矿产,加大钾、锂、硼等盐湖矿产勘查力度,部署开展锰、钒、钛、镍、钴、钨、锡、锂、铍、铌、钽和晶质石墨、萤石、滑石、高纯石英等新材料矿产勘查,继续加强石油、天然气、铜、钼、铅、锌、金、银、铂族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展柴达木盆地及周缘页岩气、煤、铀矿找矿突破和部署研究,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依据。继续加强西宁—海东地区地下热水资源勘查,开展玉树州、果洛州、海西州等地区地热地质调查评价,加强共和—贵德盆地地热、干热岩勘查与开发利用,为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提供资源保障。
推动能源资源开发与区域协调发展。加大柴达木盆地及周缘能源矿产、盐湖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综合开发、循环利用和精深加工水平,形成重要矿产资源供应基地。推进东部地区清洁能源矿产、建筑和冶金用非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支撑兰州—西宁城市群建设。
第二节 优化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统筹划定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区。落实5处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和6处国家规划矿区,积极推进能源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建设保障能源资源安全供给的接续区。实施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划定6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未经科学论证和依法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储备区。聚焦对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盐湖矿产、钛、金、铜、铅、锌、地热、石灰岩等矿产,划定9处重点开采区。围绕青海省优势的盐湖矿产、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新材料矿产、清洁能源矿产,划定37处重点勘查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控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管控措施,统筹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衔接。在具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选址时,应优先考虑避让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相关区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节 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全面推广绿色勘查。牢固树立绿色勘查理念,积极引进和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应用,最大限度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努力实现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进重点地区绿色勘查示范区建设,引领青海省绿色勘查高质量发展。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高质量建设一批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
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全面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引导矿山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三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要求,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对采选指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要求其整改达标。对暂不能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矿产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章 传承文化和自然遗产,彰显高原国土魅力
以雪域净土、山宗水源为特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丰富多样的景观资源是“大美青海”的重要标识,是支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战略资源。加强文化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利用,打造山川形胜和人文历史的精华片区,彰显高原人文和自然魅力,力促绿水青山出颜值、金山银山有价值。
第一节 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
构建国家遗产保护空间体系。保护承载中华文明基因和地域文化特色的空间载体,整合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的空间要求,支撑整体构建国家遗产保护的空间体系。整体系统保护世界遗产,全国、省、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红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夯实国家遗产保护空间基础。
历史文化空间管控。针对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及周边环境,加强统一空间管控,维护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在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管控要求,将不可移动文物空间管制的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严格保护。对需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开发建设前应开展建设影响评估。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增强文化遗产环境安全韧性。应对气候变化对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的潜在风险,布局安全缓冲空间和风险管控重点区域。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统筹开展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增强文化遗产环境的韧性,避免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遭受破坏。
第二节 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以生态人文景观区和生态人文景观廊道为指引,挖掘人文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多重价值,彰显大山大河荒野化景观特点,积极培育旅游休闲、风景游憩、文化传承等特色功能,支撑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
支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障热贡文化、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及海西德都蒙古、互助土族、循化撒拉族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支持设立省级河湟文化(海东)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传承和弘扬河湟文化。建设长城、长征、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青海段)。
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优化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空间范围,在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文化遗产比较集中、风景优美的区域,适度有序开展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以国道、省道、铁路沿线为基础,统筹“风景道+景区+城镇+营地”全域旅游要素建设,打造黄河风情、唐蕃古道、丝绸之路生态旅游风景道,串联城市、乡镇、风景名胜资源,支持沿线城镇节点和景区高水平建设。保障风景道沿线配套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用地需求。
支撑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依托高原湿地、盐湖风光、草原花海、雅丹地貌、冰川雪山等特色景观,统筹优化文化旅游发展布局。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适度开展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实施用途管制,合理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休闲度假设施、旅游风景道、公路沿线自行车道、步道以及旅游驿站、营地等配套服务设施。支持废弃地等转型利用作为文化和旅游用地,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第三节 塑造高原城乡特色景观
维护自然原真性风貌特色。保护自然景观荒野特征,维护自然景观的完整性、原真性。加强对具有重要景观价值和视觉标志性的山体、湖泊、湿地、荒漠、冰川等地区的风貌管控,采取近自然设计和低冲击建设模式,避免人工设施的视觉干扰。展现青山为屏、田林交织的河湟谷地景观特色,荒漠苍茫、盐沼绚丽的柴达木盆地景观特色,湖光山色、草原广袤的环青海湖和祁连山地区景观特色,维护江河蜿蜒、高山峡谷的三江源景观特色。
彰显特色各异的城市形象。统筹考虑城市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形象定位,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管控。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突出自然山水本底与活力繁华有机融合的现代城市形象,历史文化悠久城市突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古城形象,高原山水城市突出显山露水、疏密有致的城市形象。
凸显风格各异的城镇特色。延续城镇街道肌理和建筑群落形态,顺应原有地形地貌,引导高原城镇塑造空间特色。河湟谷地基于两山夹河、城镇棋布的空间特征,突出山水相依、紧凑精致的空间特色;柴达木盆地基于地域广袤、城镇据点分布的空间特征,突出规整有序、宜居绿洲的空间特色;环青海湖和祁连山地区基于湖泊山川、起伏草原的空间特征,突出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城镇点缀的空间特色;三江源地区基于地势巍然、城镇沿河谷散点分布的空间特征,突出邻水而居、依山建城、有机布局的城镇空间特色。
展现高原多样文化的乡村风韵。保护乡村周边山水自然环境,促进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协调,延续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农牧区聚落形态和田园牧区生活方式,塑造形成与山川、湖泊、绿洲相得益彰的乡村特色风貌,打造河湟村落、绿洲农庄、环湖牧村、多彩藏乡等特色鲜明、恬静安逸、多元纷呈、和谐相容的高原美丽乡村。
第九章 强化空间统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对国土安全、对外开放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全面融入国家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障军事设施建设空间。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构建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空间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统筹综合立体交通和物流网络布局
构建多层次综合交通运输走廊。立足青海省连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区位条件,保障内通外联、空间适配、集约高效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空间需求,增强西北内陆国土空间区域联系能力,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接关中平原、天山北坡、宁夏沿黄等城市群。支持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城镇高效联结的通道建设,优化三江源、祁连山地区城镇和乡村交通网络,支撑青海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支持高高原机场体系建设。保障民用机场空间需求,探索适用于高高原地形复杂地区星基导航的机场建设模式,为构建以西宁机场为青藏高原枢纽、以共和机场等支线机场为支点、通用机场为基础节点的民用机场格局提供空间支撑,构建便捷联通省内、快速通达全国、干支补充、运通互补的航空网络,辐射带动高高原机场体系的发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严格管控机场周边用地功能性质和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支撑复合型铁路网络建设。加快构建对外快速铁路通道,完善省内铁路覆盖,保障复合型铁路网建设,发挥铁路在青海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作用。重点保障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和国际运输通道的铁路建设,不断提升对外连通水平。优化城镇、产业布局相匹配的省内铁路建设,增强对城镇发展和产业“四地”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到2035年,青海省铁路网密度达到58.52千米/万平方千米以上。
保障公路网络建设。全面支撑高速公路贯通和改造升级,推进普通公路通达通畅,实现区域交通互联互通。支持城市过境段和城市出入口衔接路段改造、改线。保障交界地区、偏远地区公路建设,推进乡镇、旅游景区等重要节点的连接公路建设。到2035年,青海省公路网密度达到0.19千米/平方千米以上。
推动农村道路广覆盖。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硬化路成果,推动更多交通建设项目进村入户。支持农村公路与产业集聚区域、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一体化建设,保障乡村旅游路、资源路和过窄农村公路拓宽改造等用地需求,提升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和通达深度,推动乡镇通三级路、建制村通等级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
支持航运系统建设。保障“一河一湖”和高原湖泊航运工程建设,稳步提升内河水运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以贵德至李家峡段为重点,保障黄河水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青海湖周边水运码头、航道建设。
拓展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加强以西宁市、格尔木市为核心,以德令哈市、玉树市等为节点的交通枢纽建设。将西宁市打造成为立足青海、服务西北的综合交通枢纽。发挥进疆入藏的战略性交通门户功能,支持格尔木市打造成为青海省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强化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对产业布局的优化支撑作用。统筹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的综合开发,保障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的空间需求。围绕产业布局,支持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及相关集疏运网络建设。加强邮政快递枢纽和国省干道公路沿线货车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在不改变高速公路土地性质的情况下,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托服务区等发展物流仓储、交旅融合等与交通运输业相关的功能业务。
第二节 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
保障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等重点地区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保障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蓄水引水重点水源工程、治水保水重要防洪工程、增水洁水生态修复工程等空间需求,有效缓解河湟谷地、柴达木盆地和泛共和盆地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支撑兰州—西宁城市群和产业“四地”建设。
提升城乡供水和农牧区灌溉保障能力。优化配置柴达木盆地水资源,提升泛共和盆地水资源保障能力,增强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及重点城镇水资源丰枯调剂水平。保障特色农牧业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构建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灌溉网络和供水网络,提高农牧业供水保障能力。保障东部地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实施农田水利设施提档升级。到2035年,青海省耕地灌溉面积达到468万亩,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7%以上。
完善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保障重点河流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河道泄洪能力。在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增强城市和区域的调蓄空间管控。持续推进主要支流、中小河流、山洪沟及农村河道整治,提升防洪排涝达标水平,加强洪水调蓄能力。保障城市和区域洪涝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支持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重点城市应急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巩固提升重点地区山洪灾害防治和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山洪、内涝防治能力。保障水库、水闸、淤地坝达标补短板工程建设,提高民生水利保障水平。
第三节 形成安全绿色的能源保障体系
支撑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支持在海西州、海南州等地区,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资源加快规划建设大型清洁能源基地,保障风光水储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着力提升清洁能源生产、存储、消纳和外送能力。科学统筹黄河上游水资源综合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开发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小水电无序建设。推进共和盆地地热、干热岩等非常规能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支持城市地区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促进农牧区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等多元化利用。推进储能项目建设,保障储能工程、抽水蓄能电站、光热、氢能、电化学储能等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国家储能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青海力量。
完善电力廊道建设。充分预留清洁能源基地等电力外送新增特高压输电通道的建设条件,保障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建设用地,优化省内电网结构,提升青海省电网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保障能源资源基地和通道建设。支持格尔木千万吨级油气生产基地和原油储备基地建设,健全以格尔木为枢纽的高原油气供应网。依法依规推进煤矿等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推进国际油气管道建设,对接中哈国际油气管道,完善西气东输为主的天然气输气干线及管网建设。
第四节 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新一代信息网络建设。保障电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支持城市、县城、重点乡镇、重点景区、重要产业集聚区域实现5G全覆盖和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交通沿线5G连续覆盖。有效提升商贸楼宇、产业集聚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民生服务等重点场所的新一代信息网络深度覆盖水平。保障千兆光纤网络建设,实现城市、县城、产业集聚区域千兆宽带网络全覆盖,推动千兆宽带网络向有条件的农牧区延伸。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新一代信息网络协同天空地一体化设施建设。
保障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空间。重点保障西宁—海东算力集群、海南储备集群两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用地。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数据存储灾备及区域大数据中心建设用地。优化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至各市(州)、周边省份和国家主要核心节点的高速承载网络。支持立足本省面向全国的青藏高原信息港和大数据灾备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实景三维青海建设,建设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数字底版。
第五节 加强自然灾害防治
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相关成果,在市(州)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强化地震灾害治理,科学确定城镇、村庄抗震设防等级。统筹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的区域布局。城镇村建设和各类工程建设应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地质灾害、洪涝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确需建设的应进行安全评价并提高设防标准。通过城市更新、搬迁撤并等方式逐步优化风险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居民点。现状建设用地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搬迁、工程治理、设置缓冲区等措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实施自然灾害防治工程,统筹生态移民和自然灾害高风险区企业、居民点搬迁避让,从源头上减轻灾害风险。加强高原湖泊溢流和冰湖溃决风险防控,对漫溢湖泊和溃决冰湖实施引流疏导应急工程等防治措施。
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开展地质灾害高精度调查评价,完善监测预警体系。采取工程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滑坡、崩塌、泥石流及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程。地质灾害重点治理区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等。
第六节 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统筹协调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协调项目选址、布局和空间规模,确保各类项目的空间布局不冲突,确保节约集约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共用廊道,提高复合利用水平,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
引导各类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加强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积极推广节地技术。统筹协调好清洁能源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与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要合理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等区域,减少对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野生动物迁徙廊道的侵占和扰动,保障生态系统的联通性和完整性,降低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分割和环境影响。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相关区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建立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加大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合理保障其他基础设施用地,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章 推进重点地区协作发展,构建全面开放格局
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兰州—西宁城市群成为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载体建设。加强与周边相关省区在生态保护修复、能源资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密切合作。促进省内谷地盆地协同错位发展,建立流域上下游平衡联动发展机制。
第一节 推进沿黄地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协同发展
推进沿黄地区生态保护和治理。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湟水流域为重点,加强与沿黄省区的合作,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打造黄河上游千里保护带。协同上游各省区探索黄河上游地区生态系统协同治理机制,共同与黄河中下游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统筹黄河上游青海段区域协同互动发展。青南区段加强水源地保护和草地治理修复,提升黄河流域上游水源涵养能力。海南区段协调好农牧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关系,强化对下游灌溉、防洪及缓解断流的重要作用。西宁—海东区段协调好水资源利用与城镇建设、农业发展关系,加强湟水流域综合治理,提升城镇对沿黄区域辐射带动力。
第二节 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
推进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加强与甘肃省相关市县的合作,共同推进东部干旱山区、祁连山、拉脊山、谷地南北山等重点生态板块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推进交界河段环境整治,保障城市群内黄河、湟水、大通河、洮河等河流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治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兰州—西宁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治,跨区域合作共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
协同打造开放创新绿色产业体系。保障重大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开放平台联合建设,有效支撑兰州—西宁城市群开放创新发展。推动园区优化整合,探索以“飞地经济”模式推动两省共建产业园。支持西北物流基地建设,联合打造面向中亚、西亚的出口加工和贸易基地。联合开发“一程多站”甘青跨区域旅游产品,共同打造甘青黄河风情线等精品线路,合作开展明长城、丝绸之路、唐蕃古道等跨界重大遗产保护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对外开放大通道,保障兰州—西宁城市群交通运输、电力网络、供水工程、成品油管道等综合交通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两省支线通用机场互飞串飞,联合开拓国际航线。构筑兰州—海东—西宁为主通道的城市群快速铁路及公路网,保障海晏—大通—互助—永登—兰州中川机场—白银高速、共和—贵德—循化—临夏高速、肃南—祁连—大通河省际干线公路、永靖—民和高速等通道建设。建设西宁—兰州成品油管道,共建两省新能源装备生产基地。
第三节 促进省际区域协调发展
强化与甘肃省联动发展。共同保护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黄河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积极推动建设祁连山国家公园,重点协调黄河上游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地区的边界与管控。加强黄河干流和湟水、大通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污染治理。强化特色产业和旅游发展的跨省合作。合力建设向西开放陆路通道,协同对接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完善兰州、西宁航线组织。
提升与四川省合作发展。主动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体系,打造向西向南开放的经贸共同体。推进省域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格局衔接与管控,重点协调三江源国家公园及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久治年保玉则国家地质公园等地区的边界和管控。协同推进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护与修复,做好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工作,联合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工程建设,共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成都—西宁—西亚—东欧的对外开放通道建设,建成西成铁路,建设格尔木至成都铁路,马尔康至青海久治高速公路、成都至格尔木高速公路,支持两省交通线路贯通。强化两省边界城镇的交通枢纽功能,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涉藏州县文化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等有关领域协作,开展经济、旅游等合作活动,促进两省边界民族地区共同发展。
巩固与西藏自治区战略协作。密切与西藏自治区在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合作,联合建设青藏高原生态旅游片区。共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协同保护可可西里地区、三江源地区,重点协调三江源国家公园西南部、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地区的边界和管控,探索生态环境共建、共管、共治合作机制。保障青藏铁路、公路为依托的省际大通道建设,协调建设标准、线路布局、物流转运及交通管理。加强省区产业集聚区域建设,共建藏青工业园。强化旅游合作,共同打造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旅游精品游线及特色旅游产品。
加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协调建设。推动可可西里地区、阿尔金山地区协同保护,重点协调三江源国家公园西部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和管控。协同推进面向中亚和西亚的交通要道建设,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南通道贯通。加强格尔木市与库尔勒市的战略协作,共同推进能源资源跨区域开发转化,推动区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矿产资源共同开发利用,促进柴达木国家级循环经济试验区与罗布泊钾盐基地的产业协作。
第四节 强化省内重点地区协作
加强省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协同保护。统筹三江源、祁连山、环青海湖、黄河沿线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协调国土空间矛盾问题,实现重点生态功能区共保共治。探索多元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构建一体化生态管护体制。
促进东中西谷地盆地协同错位发展。加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在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共性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合作,保障重大创新平台空间需求。支持河湟谷地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六个自治州上下游产业链配合,探索“飞地经济”,提升产业协同发展水平,保障服务涉藏地区的民生承接工程建设。柴达木盆地强化开放发展和产城融合发展,重点提升区域中心城市吸引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与东部地区产业集聚区域共建和产业链协同,保障承接“两屏”重点生态功能区人口转移的用地需求。泛共和盆地重点推动环青海湖地区和东部地区融合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旅游市场开拓等方面的错位协同。
第五节 支持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
以保障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项目建设为重点,推进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支持生态退化地区综合治理和绿色发展,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域文化和生态资源优势,推进特色种养、农牧产品加工、可再生能源、生态文化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保障生态移民、大中型水库移民、地质灾害避险等易地搬迁安置区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强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保障,推动人口布局优化和就业转移。
保障格尔木市、茫崖市、柴旦镇、锡铁山镇、柯柯镇、木里镇、西海镇7座传统资源型工矿城镇转型发展的用地需求。推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统筹城矿协同发展。支持西宁市城中区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企业原址调整为工业遗址或文物保护区的,保障企业搬迁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老工业基地工矿废弃地治理和土地复垦、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一章 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高空间治理水平
坚持党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以实现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管控,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强化规划传导和用途管制,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
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强化规划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培训。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重要问题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规划实施的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同,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决策,确保国家、省级重大决策部署和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节 健全配套政策机制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落实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规划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支撑规划实施。
完善规划实施的配套制度。在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综合效能的基础上,合力构建财政、投资、产业、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等配套制度,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和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保障规划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细化分工安排,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各项任务落地实施。
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和制度。在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分类指导主体功能区差异化治理。建立主体功能区动态管理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主体功能区布局,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评估成果,开展主体功能区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名录动态调整。
第三节 强化规划传导与用途管制
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或流域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的约束下编制,详细规划要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他相关规划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安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施全过程管理。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和规模,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三区三线”的协调衔接,协调解决各类矛盾问题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加强规划传导。强化自上而下的传导机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空间布局和重大任务,通过底线管控、分区传导、控制指标、名录管理、重点项目、政策要求等方式,逐级落实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对接协调机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健全完善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统筹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和用途,制定不同功能空间、不同用途的转换规则,明确转换方向、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统筹增量和存量,完善规划实施的时序管控。健全完善用途管制监管机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核发规划许可,提升用途管制效能和服务水平。
做好近期规划实施安排。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等近期安排和远景目标,切实为“十四五”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军事等近期建设项目做好空间保障。
第四节 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构建三维立体的国土空间数字化底版。建立健全统一共享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基础地理信息和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依托时空大数据平台,统筹各部门各类空间关联现状数据,结合推进实景三维青海建设,形成覆盖全域、动态更新、权威统一、三维立体的国土空间数字化底版。完善国土空间数据共建共享机制,提升面向政府部门、行业和社会的国土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建设图数一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在统一底图基础上,逐级汇交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建立健全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多规合一”、图数一致、坐标吻合、上下一体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全过程在线监管。
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状况实施动态监测评估。加强对重要控制线、重大战略区域、重点城市等规划实施情况和重大工程、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监测预警。
第五节 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规划定期评估、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国家重大战略和项目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需要修改规划的,按照相关程序修改规划,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加强规划实施的执法监督和考核。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基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实施耕地保护一年一考核。严格规划监督管理,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和相关部门监管重点,以及自然资源督察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行为。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督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形成各方监督合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问责。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科技创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队伍和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推动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对相关行业组织指导监管,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认定、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提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科技创新能力。
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协调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的咨询论证。规划实施过程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广泛收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监督,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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