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19-15-0002 | 主题分类: | 非法采矿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19-05-14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规〔2019〕2号 | 生效日期: | 2019-05-14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制度)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19〕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青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及《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实施有效期已到期,为不影响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青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青海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及《青海省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3个办法自2019年5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青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1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