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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13-10-0263 主题分类: 增减挂钩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13-08-05
发文字号: 青国土资〔2013〕263号 生效日期: 2013-08-05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土资〔2013〕263号

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青海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扎实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8号)的重要措施。挂钩试点工作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严格规范管理,积极开展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充分认识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努力创造保障和促进开展挂钩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各地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保护环境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推进、规范运作、民主公开、量力而行。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防止擅自扩大挂钩试点规模,坚决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确保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二、规范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项目区,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布局建新拆旧区,确保项目区严格按规划实施。

(一)积极开展挂钩试点。各地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每年应开展2个以上挂钩试点项目,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市、行委),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逐级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点地区编制的项目区规划,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审批挂钩试点。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

(二)从严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文化习俗和农民意愿。经批准后开展挂钩试点的地区,要从严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必须完成建新区勘测定界。真实、准确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是规范开展项目区实施工作的前提,也是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根本保证,是严格耕地保护、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各项目区要抓紧组织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并将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尽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土地勘测技术报告未进行审核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不得论证审批。

三、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开展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意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二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开展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登记。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挂钩试点。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四、强化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一是优先保障“三农”建设。增减挂钩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尽可能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的的耕地数量质量,对于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保证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项目建新地块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内。

二是严格增减项目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首先由试点地区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挂钩试点项目验收的请示。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终验,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该地区的挂钩试点工作。

三是加强项目区实施监管。挂钩试点地区要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时上图入库,实行网络直报备案。省、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评估,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项目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每年年底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加对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的共同责任机制。试点地区国土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的研究,及时总结土地制度创新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探索新机制、新方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保障挂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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