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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1-0030 主题分类: 建设用地、十三五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09
发文字号: 青政土函〔2020〕30号 生效日期: 2020-03-09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晏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晏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30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海晏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2019〕2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呈报的“一书四方案”,将海晏县甘子河乡热水村的0.106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后(使用年限25年),作为海晏县“十三五”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其余0.0379公顷国有农用地和3.200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

二、你州要督促海晏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海晏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海晏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海晏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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