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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1-0045 主题分类: 城镇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文字号: 青政土函〔2020〕45号 生效日期: 2020-04-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45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民和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19〕1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一书三方案”,将民和县川口镇东垣村、川口村、边墙村、山城村、驮岭村的13.194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3.17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同时,将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0.061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1.57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8.005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民和县人民政府,作为民和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民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民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促民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民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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