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2-0020 | 主题分类: | 耕地保护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4-0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0〕20号 | 生效日期: | 2020-04-07 |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2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全省耕地保护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
(一)明确征收范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征收程序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规范补偿标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020年1月1日至省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施前,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用地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函》(青自然资函〔2020〕3号)执行。
(四)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主动对接相关项目用地单位,提供帮助指导,确保我省西成铁路、引黄济宁、机场三期等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提供保障。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范围、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合法合规。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与储备区划定
(一)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根据三调初步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及自然资源部已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符合国家要求。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
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技术承担单位要根据三调初步成果套合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形成初步疑似问题图斑,结合遥感影像等资料,逐图斑对比分析,初步确定问题图斑类型,形成问题清单,于4月20日之前提交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至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举证。
2.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照问题清单,逐个进行核实确认,全面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植物影响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对问题图斑类型存在异议的,提供举证材料,进一步完善问题图斑分类清单,确保各类问题图斑的定性准确无误,并提出分类处置建议,逐图斑整改落实,编制整改补划方案,于5月20日之前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具体工作要求参见《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青自然资函〔2020〕3号)。
3.遥感影像等成果资料获取方式:由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申请,由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提供数据成果。
三、耕地占补平衡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实施项目存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明确问题类型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对本辖区已实施,且尚未入库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梳理,填写《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未入库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各市州负责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未入库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四、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加快2018年之前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入库的进度,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中涉及变更审批事项授权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各地区要加快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实现年内全部竣工验收,确保完成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市州验收批复下达后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图入库,同时抄送省厅。验收入库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粮食产能指标,优先考虑项目所在地使用。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将列为各地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五、制定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
根据《青海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区片划分在征求各县(市、区、行委)政府意见后,省级进行了综合平衡,确定了全省的区片划分,完成了各区片综合地价的初步测算,并已于3月30日将初步测算成果下发各市州、县征求意见,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听证,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政府正式反馈意见、本辖区各县政府正式反馈意见、听证材料等相关资料,于4月17日前送交省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联系人:朱瑞珍 李慧燕(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联系方式:0971-6143660,0971-6130390(兼传真)
联系人:徐一琅 (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
联系电话:0971-6136862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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