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61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工程建设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61号 | 生效日期: | 2020-05-26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61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363号),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5.0132公顷(其中耕地69.4849公顷)、建设用地6.1761公顷、未利用地3.0398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71.71公顷、建设用地3.2164公顷、未利用地3.7299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82.885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310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市要督促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具体事宜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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