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2-0076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0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0〕76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07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征收土地内容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征收土地内容有关要求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76号
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中涉及征收土地内容报件材料准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要明确是否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程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在审查意见的征收程序内容中予以明确。
三、在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施前,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并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用地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函》(青自然资函〔2020〕3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相关部门缴纳征地总费用的基础上,再加收征地总费用的10%,作为新旧标准之间的差价保障。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审查意见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内容中分别明确各项费用加收10%后的具体金额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组卷材料中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市州、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一书四方案等涉及土地征收有关内容的,必须符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各部门出具文件材料内容前后不一致、逻辑矛盾或与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不符的,不予受理。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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