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2-0074 | 主题分类: | 耕地项目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0〕74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04 |
关于加快储备补充耕地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快储备补充耕地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7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反馈储备补充耕地复核认定结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852号)要求,各地已上报不实项目复核认定意见,其中有39个项目反馈意见为整改。为加快我省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
根据《关于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核定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31号)要求,7月13日起部已先行将不实指标从所在县级储备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冻结,部分市(县)指标库已出现“负值”,并要求年底前完成“清零”工作。为尽量减少由于指标冻结对各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影响,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整改工作。已完成整改的项目,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耕保函〔2020〕28号要求抓紧时间进行组织验收、入库备案。入库期间由于技术等原因,及时与厅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整改项目的入库备案。
二、分类处置、加快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整改,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不得为追求补充耕地指标而盲目整改。进行整改的,必须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尊重农民或种植企业意愿,不得强行毁园砍树,引发社会不稳定;整改资金安排使用应当符合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整改项目完成时限按国家要求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针对每个项目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计划,并将整改工作计划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厅耕保处备案。同时,各地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个整改一个、备案一个。对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提出重新补充耕地计划。二是对部分地区尚未完成储备补充耕地整改,指标未解冻的(即指标库显示为负值的),新入库备案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暂停交易。三是对年底前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依据实际制定整改计划,并说明原因。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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