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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3-02-0062 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3-06-27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办〔2023〕62号 生效日期: 2023-06-27

关于开展2023年青海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2023年青海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62号

各相关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6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本年度全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等有关规定。

二、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省自然资源厅将从全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截至2023年底资质有效)名录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原则上抽查地质勘查单位不低于总数的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不低于总数的10%。从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中青海省省级地质勘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由行政管理人员、业务专家和安全生产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名单和检查组人员名单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另行通知。

三、检查形式和检查内容

采取室内检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共同检查内容。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台账,完成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自查整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4.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5.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实地检查工作将抽取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8日,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逐项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2023年8月1日前,厅抽取确定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名单和检查组人员名单。

(三)2023年8月初至2023年9月底,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四)2023年10月底前及时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建立问题整改监管台账,梳理形成总结上报自然资源部。

各相关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并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结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整改。检查工作中,要全力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积极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参与、不配合检查的单位,我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巍    联系电话:0971-6101726

附件  2023年青海省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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