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1-0046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46号 | 生效日期: | 2023-05-16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共和县第三消防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共和县第三消防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46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海南州共和县第三消防站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2〕3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上塔迈村的0.6284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海南州共和县第三消防站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并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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