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1-0018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18号 | 生效日期: | 2023-03-2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南绕城公路东延段窑房枢纽互通新建E、F匝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南绕城公路东延段窑房枢纽互通新建E、F匝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18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西宁南绕城公路东延段窑房枢纽互通新建E、F匝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征〔2022〕3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杨家村、瑶房村,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海东市平安区水务局共1个街道办事处2个村和2个国有单位的2.6661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157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将0.0216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011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0.36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3.224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作为西宁南绕城公路东延段窑房枢纽互通新建E、F匝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平安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平安区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导平安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平安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平安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3月2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