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4-0017 | 主题分类: | 采矿权抵押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3〕17号 | 生效日期: | 2023-01-1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3〕17号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86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青海省矿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22年12月9日正式启动试运行。为进一步提高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质量,现将我省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跨省通办”要求,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统一办理标准,采矿权抵押备案统一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设置抵押备案和抵押备案解除2个子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向采矿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服务的抵押双方应协商一致,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双方承诺采矿权无权属争议、不存在司法纠纷,并对填写的信息内容及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服务事项申请后,及时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等相关信息录入矿业权管理系统,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可供查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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