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2-0003 | 主题分类: |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3〕3号 | 生效日期: | 2023-01-11 |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2﹞130号”)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标准未覆盖或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合理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科学用地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评价的目的
节地评价作为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通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及论证,掌握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及优化用地规模,引导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等提供规模合理性依据。
二、节地评价的范围
节地评价范围包括无标准建设项目和超标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确定的规模和区位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超过10%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需重新开展节地评价。其中,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根据自然资发﹝2022﹞130号相关要求,对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依据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判断自然资办发﹝2021﹞14号中审核要点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三、确定节地评价项目
根据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相关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无标准项目和超标准项目是否需要开展节地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节地评价,编制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并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意见后,可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报批手续。收到专家组出具“未通过评审”意见后,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节地评价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组织评审论证,也可以自行核减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改、扩建项目需将原项目用地范围及新增用地范围进行整体节地评价。
四、节地评价论证
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节地评价论证层级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层级一致。其中,节地评价论证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需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时,专家评审论证需有论证结论意见:一是条理清晰、内容完整,符合相关规定的论证报告或报告不够清晰完整,但通过提问、相关方补充汇报,以及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等方法可以了解到足够和准确信息的项目,专家可据此作出“通过评审论证”的结论;报告本身不够清晰完整,且无法通过会议了解到足够和准确信息的项目,专家应作出“未通过评审论证”的结论,同时提出补充材料、完善报告、需再次评审等具体要求。
五、节地评价论证内容
无标准项目节地评价成果应论证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方案的合法合规性;二是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同等工程技术和投资等条件下,推荐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比例低的方案。占比相同的,推荐占用耕地质量最差的方案;三是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四是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合理性。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充分利用既有设施、线路、场站;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五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六是主要工程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先进性。是否采取土地复合、功能混合和设施融合或者应用先进的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减少占用土地;是否为降低减少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采取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对超标准项目节地评价成果进行论证的,除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二是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用地规模或控制指标的合理性。
六、节地评价报告备案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节地评价项目库,全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成果均应入库备案,备案资料包括节地评价文本及相关附件、附图(含电子版)。各市州要将通过评审论证项目的所有资料在5个工作日整理完成后,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用地报批阶段,申报材料中只附具专家通过的评审论证意见。未经备案的,节地评价成果不予认可。
七、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控节地评价成果质量,规范开展评审论证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中的节地评价材料进行抽查,对于节地评价程序不合规、结果有明显异常的建设项目,要重新开展节地评价。
(二)建立节地评价专家名录库。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节地评价专家名录库及动态调整机制。参与审查的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名录库范围内,专家研究方向应与建设项目行业类型相匹配。建立专家库确有困难的,省厅可予以协调相关专家资源。
(三)严格节地评价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节地评价报告编制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节地成果审查论证工作。承担节地评价的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报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质量不高、成果错漏的应进行通报,对节地评价报告经2次审查不通过或违规自行开展专家论证,产生严重后果的项目编制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示范文本2、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意见示范文本3、节地评价报告初审意见示范文本4、节地评价报告附具材料清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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