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1-0003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13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3号 | 生效日期: | 2023-01-1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客专地震灾害复旧及兰州至西宁段 (青海省境内)达速提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新客专地震灾害复旧及兰州至西宁段(青海省境内)达速提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3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兰新客专地震灾害复旧及兰州至西宁段(青海省境内)达速提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征〔2022〕3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下沈家村的0.877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0.060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洪水镇下沈家村的0.040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的0.035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013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作为兰新客专地震灾害复旧及兰州至西宁段(青海省境内)达速提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乐都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乐都区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导乐都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乐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乐都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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